第十四章 130逾期贷款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核算本行发放的到期(含展期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的贷款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本科目核算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 半年内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账贷款)。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不作为逾期贷款。
02 半年以上逾期贷款:暂不使用此科目。
03 呆滞贷款:指逾期90天(含)仍未归还的贷款,已经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
04 呆账贷款:指银行、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银行、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经过有关 部门认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条件,但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被撤销、解散,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属财产不足执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1到6项规定的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小于贷款本金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
8.银行、信用社因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信用卡透支能 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本条第1到7项规定的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信用社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其他经国家税务局允许核销的贷款。
05 个人消费逾期贷款
本科目设以下三级科目:
01 个人消费逾期贷款
02 个人消费呆滞贷款
03 个人消费呆账贷款
每个科目下开设一个帐号01,反映个人消费预期(呆滞、呆账)贷款汇总数。
银行会计分录说明:
1、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科目(122、123、124、125、126、127、128等科目)↑
贷:211活期储蓄存款(或201科目)↑
收回贷款时:
借:211活期储蓄存款(或201科目)↓
贷:贷款科目(122、123、124、125、126、127、128等科目)↓
2、贷款展期时,录入新的贷款到期日及利率等要素,结计贷款利息。
(1)借款人存款帐户足额支付利息的
借:201 活期存款 ↓
贷:501 利息收入 ↑
(2)借款人帐户不足支付利息,按有关规定应计入表内的
借:133 应收利息 ↑
贷:501 利息收入 ↑
3、贷款转逾期时,系统自动结转记账:
当年结转:
借:13001 逾期贷款(1300501)(蓝字)↑
借:原贷款科目(红字)↓
隔年结转:
借:13001 逾期贷款(1300501)↑
贷:原贷款科目 ↓
同时产生利息:分录同2
4、贷款转呆滞时,逾期90天(含)仍未归还的贷款,系统自动结转记账,分录比照3;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需通过手工结转,比照分录3.
5、贷款转呆账时,需通过交易手工结转,分录比照3。
6、收回贷款利息:
(1)收回表内欠息
借:201 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13301 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 ↓
(2)收回表外欠息
借:201 活期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501 利息收入 ↑
同时,付:705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
第十五章 131贷款呆账准备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核算本行按照规定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本科目是有关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
银行会计分录说明:
1、总部统一提取时:
借:53101 提取准备—提取呆账准备 ↑
贷:131 贷款呆账准备 ↓
2、支行核销时,由总部统一下拨资金:
总部分录:
借:4070104 系统内往来—备付金(总部)↓
贷:4070104 系统内往来—备付金(支行)↓
支行分录:
借:4070104 系统内往来—备付金
贷:130 逾期贷款
同时
收:70902 已核销呆坏账—应收已核销呆账贷款
付:70501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收:70502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已核销贷款的表外应收利息
3、已经核销又收回时:
借:有关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其他营业收入
同时
付:70902 已核销呆坏账—应收已核销呆账贷款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第十六章 133应收利息
132 进出口押汇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科目核算本行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本行开出信用证后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有本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 出口押汇
02 进口押汇
133 应收利息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核算本行按债券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卡片帐管理)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 贷款应收利息
本科目设以下帐号:
01 单位贷款应收息:核算123—128、13001—13004科目所有贷款的欠息情况。
02 个人消费贷款应收息:核算122、13005科目所有贷款的欠息情况。
02 其他应收利息
银行会计分录说明:
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入帐时:
借:13301 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
贷:501 利息收入(按二级明细入帐)
2、回收时:
借:201 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133 应收利息
1、 按照有关规定,由表内应收息转表外应收息时:
(1)当年发生的:
借:13301 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红字)
贷:501 利息收入(红字)
同时,收:70501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2)上年发生的:
贷:13301 应收利息—贷款应收利息(蓝字)
贷:501 利息收入(红字)
同时:收:75010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134 坏账准备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135 待摊费用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核算本行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在以后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一次性支付的水电费、租赁费、保险费、取暖费等金额超万元的使用本科目核算。
银行会计分录说明:
1、支付有关费用时:
借:135 待摊费用
贷:有关科目
2、摊销时:
借:529 业务及管理费有关科目
贷:135 待摊费用
136垫款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本科目核算本行办理对外担保、承兑汇票、开出信用证等业务。因客户不能到期支付而由本行被迫垫付的款项。(卡片帐管理)
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
01 担保垫款
02 承兑垫款
03 信用证垫款
04 其他垫款
137 议付信用证款项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本科目核算客户交来国内信用证经议付买单垫付的款项。
138 买入外币票据
银行会计科目说明:本科目核算本行买入的汇票、旅行支票以及信用卡单据等外币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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