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系统漏洞交易虚拟货币不当得利被判刑

2019年7月,潘某月在某网络投资平台通过自己账户向潘某铮账户转泰达币时发现平台出现漏洞,转一定数目的泰达币即会翻倍到账。
借助系统漏洞交易虚拟货币不当得利被判刑
潘某月遂和潘某铮互相多次转账以非法获取泰达币,后潘某月又加入“胡某文”、“张某枝”两个账户用于转账。
2019年7月22日至28日期间,潘某月、潘某铮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黄某、陈某荣账户共非法获取泰达币384966个,其中潘某月非法获取254870个,潘某铮非法获取130096个。
二人将其非法获取的泰达币在火币公司交易平台销售给周某、郑某光、余某程等人后,潘某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764788元,潘某铮非法获利人民币900609元。
潘某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后协助办案民警抓获潘某铮。
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陈某荣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潘某月、潘某铮表示谅解。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月、潘某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月、潘某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月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月协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潘某铮抓获,属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铮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月、潘某铮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贺伟春提出的被告人潘某月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艳召提出的被告人潘某铮系初犯、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月、潘某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月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潘某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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