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核算办法

为规范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将信贷资产让与或交付给中原银行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或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方(转出方)将信贷资产让与或交付给我行的一般贷款转让业务。

(二)本办法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1、信贷资产卖断:放弃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通过贷款结清将收取信贷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转入方;

2、信贷资产买断:通过发放新增类型为资产买入的贷款,获得收取买入信贷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

3、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将信贷资产转移给另一方(转入方),但保留收取信贷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转入方的义务。

二、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内部账户设置

在“3007临时存欠”一级科目下设“300701暂记款项”二级科目,并在二级科目下开立顺序号为1、账户类型为“901待划转暂记款项”的暂记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暂收或应付的款项情况。

(二)表外科目设置

在“8114”信贷资产转让一级科目下设“811401信贷资产转让本金”、“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和反映本行资产转让转出的贷款本金及应收未收利息情况。本科目为表外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

三、主要会计处理

(一)信贷资产卖断处理

我行根据资产转让合同,在收到转入方拨来款项时,进行贷款结清的有关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300701暂记款项

贷:1304单位贷款

贷:113201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二)信贷资产买断处理

1.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由信贷发起新增类型为买入买断的贷款,账务中心审核无误后,进行发放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304单位贷款

贷: 300701暂记款项

2.贷款买入后,根据是否委托转出行代为收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委托转出行代为收息,借款人不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回收时,根据合同规定,贷款到期时,由转出行定期将回收本息划回我行,账务中心通过手工回收交易完成贷款回收。会计分录为:

借:300701暂记款项

贷:1304单位贷款

贷:113201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2)如我行未委托转出行代为收息,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自动结算路径为借款人结算账户。贷款到期时,可由核心系统自动扣收本息或通过手工回收贷款。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单位活期存款

贷:1304单位贷款

贷:113201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3.信贷资产买断的贷款其他核算同我行一般新增贷款。

(三)信贷资产卖出回购处理

1.我行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在收到转入方拨来款项时,进行资产转让的有关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300701暂记款项

贷:1304单位贷款

贷:1132 应收贷款利息(如有)(红字)

借:601101单位贷款利息收入      (红字)

贷:113101待结应收贷款利息     (红字)

贷:811401信贷资产转让本金

贷: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

2.信贷资产转出后,贷款在表外按日正常计提,并在到期日自动回收,会计分录为:

(1)利息计提

贷: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

(2)贷款回收

借:201201单位活期存款

贷:224199其他应付款

借:224199其他应付款

贷:300701暂记款项

借:811401信贷资产转让本金

借: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

贷款本息回收后,还需将回收款项手工划转至资产买入方,会计分录为:

借:300701暂记款项

贷: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果贷款在到期日还款失败,核心系统则按照合同约定自到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复利等。

(3)卖出信贷资产,贷后管理的会计处理与回购式信贷资产卖出相同。

3.我行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在回购到期日进行回购。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回购时,贷款为正常状态,会计分录为:

借:1304单位贷款

贷:300701暂记款项

借:113101待结应收贷款利息

贷:601101单位贷款利息收入

借:811401信贷资产转让本金

借: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

(2)回购时,贷款为拖欠状态,会计分录为:

借:1304单位贷款

贷:300701暂记款项

借:113101待结应收贷款利息

借:113201应收单位贷款利息

贷:601101单位贷款利息收入

借:811401信贷资产转让本金

借: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

(3)回购时,贷款为非应计状态,会计分录为:

借:1304单位贷款

贷:300701暂记款项

贷:810101表外应收未收欠息

借:811401信贷资产转让本金

借:811402信贷资产转让利息

四、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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