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扶持金融科技发展 基础设施最高补贴2000万元

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称“深圳金融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下称《措施》)。

深圳扶持金融科技发展 基础设施最高补贴2000万元

据悉,这是深圳市首份市级金融科技扶持政策。该《措施》的出台弥补了深圳市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政策空白。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深圳市作为创新科技企业密集活跃的地区,在金融科技领域基础优、起步早,技术创新、场景应用等能力处于领先位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在3月24日发布的第31期GFCI金融科技中心排名情况看,深圳金融科技子项排名已位列全球第6名。

最高补贴2000万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深聚集

从具体内容看,此次深圳金融局发布的《措施》分为八部分,共三十八条。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放“政策大礼包”,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聚集发展。对数据中心、科研中心等金融科技基础设施最高给予2000万元落户奖励;对引进的重点金融科技项目、机构、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类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可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并支持优质金融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着力打造金融科技发展集聚区。

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在国内率先举办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金融科技大赛、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通过“一节一赛一论坛一展览”,提升深圳金融科技的全球影响力。对于金融科技大赛,以市场化加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经费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给予合计1000万元的奖金支持,并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形成金融科技领域领军企业的发现和认定机制,重点在三个领域培育领军企业,一是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化转型的金融科技企业,二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发起设立或控股的金融机构,三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服务的技术公司,力争再培育出一批类似平安科技、腾讯金科、微众银行、金证股份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

四、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紧盯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深圳的产业与技术优势,围绕监管科技、金融信创、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贸金平台、供应链金融等前沿领域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发展,同时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关键基础技术攻关,不断巩固、强化深圳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优势。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利用金融创新奖推动我市金融科技发展,积极对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点。加大对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能力的支持力度,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融合发展。探索运用金融科技创造社会价值,利用金融科技助力深圳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充分利用“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的品牌与先发优势,以专才计划为中心,弥补人才短板。推动专才计划升级发展,对培训项目、项目体系完善升级以及持证人才进行奖励。鼓励在深高校开设金融科技专业,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定期开展人才交流项目,吸引全球一流金融科技人才聚集深圳。支持开展金融科技人才交流、合作培训和博士后科研站建设工作。

七、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围绕数据这一现代金融的核心要素,不断推动数据开放与融合应用,赋能金融科技。一是推进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应用。二是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科技在征信领域的进一步应用。三是优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务体系。

八、其他:强调央地、市区联动。鼓励各区出台各自的金融科技扶持政策。鼓励接受财政资助奖励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应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惩罚机制,明确负责解释的单位和政策有效期。

四大亮点权威解读

在4月7日下午举办的深圳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杰对《措施》解读指出,该措施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一高额补贴吸引金融科技企业落地。深圳对金融科技的重点项目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最高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同时支持优质金融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给予落户奖、贡献奖租房和购房补助。

二扩大影响,举办一节一赛一论坛一展览。在国内率先举办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金融科技大赛,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给予承办方一定的经费支持,打造金融科技技术对接,学术交流成果展示、招商引资和商业合作平台,提升深圳金融科技的全球影响力。

三定向发力,着力破解行业难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在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营造良好生态环境方面提出实实在在的干货,打造政策组合拳,力求解决行业发展问题。

四多元合作,激发创新人才新动能。2019年市地方金融局联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启动了深港澳金融科技司的专才计划,现在已经培育1047名一级持证人和75名二级持证人,成为一国两制下人才标准一致化的有益尝试。若干措施明确对深港澳金融科技司专才计划的经费支持,助力计划不断更新完善,并对执政人才进行个人补贴。同时鼓励再生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并加强国内外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及教育合作。

何杰还指出,接下来将根据若干措施制定操作指引,对标国际一流,拟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打造一批错位互补协同发展的功能集聚区,通过金融科技赋能为实体经济注入强大的金融动能。

金融科技两大试点最新进展全披露

对于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最新进展情况。深圳证监局一级巡视员朱文彬在发布会上表示,自2021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函支持深圳市作为第二批试点城市之一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以来,主要面向深圳市的资本市场核心机构,包括深交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进行试点,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进行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批试点项目的征集,共收到67个申报项目,其中市场核心机构两项、证券公司38项、基金公司的12项、期货公司4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8项、其他机构3项,正在进行初审和意见反馈。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会同市金融局等单位积极推动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争取深圳市第一批试点项目早日落地实施。

而关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试点情况,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冯子兴在发布会上介绍指出,2020年4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深圳市正式启动了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引导辖内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运用新兴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

截止目前,深圳市已有2批共8个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试点,开展测试运行。参与的机构包括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微众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百行征信和华为公司等,试点项目使用了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可信执行环境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场景覆盖支付、信贷融资、征信、供应链金融和跨境人民币贷跨境人民币收款等领域,科技手段赋能部门提质增效。

冯子兴还指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正在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今年2月首个跨境创新测试应用在深圳公示,这个项目由招商银行和招商永隆银行联合申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内地居民在港办理开户的效率,对探索信息技术依法合规跨境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聚焦运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服务模式,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扩大金融业务触达范围,更加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为深圳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便捷更普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冯子兴表示,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通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手段,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运用科技手段破除金融发展的瓶颈,创新金融产品,再造业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将继续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我们欢迎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通过人民银行官方网站获取有关资料,或者直接与我们联系,积极申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和跨境金融创新试点。”他指出。

附:全文

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相关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抢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加快金融科技产业升级,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支撑,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集聚发展

(一)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来深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本市引进的其他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相关机构获得落户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开办费等其它经费支持。
(二)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类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促进金融科技类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对接。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注:此文于12月20日,以市政府党组文件报市委审定,尚未印发)以及创投风投相关专项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资本投资金融科技项目。
(三)鼓励深圳市金融科技类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支持优质金融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的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类总部企业申请产业用地、科技研发投入补助。
(四)打造金融科技发展集聚区。依托全市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和具有较好发展基础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在梅彩片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域支持建设、认定若干市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楼宇),打造全市金融科技展示窗口和特色名片。

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金融科技大赛、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对于金融科技大赛,以市场化加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经费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给予合计1000万元的奖金支持,并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六)对于在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论坛及其他大型交流活动,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4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
(七)依托现有的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举办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会,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2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建设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吸引国内外企业长期合作或投资入驻,打造全球优质金融科技产品发布高地。

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

(八)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根据金融科技类企业的营收、融资、贡献、科研水平和影响力,定期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
(九)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
(十)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领域,培育一批具备互联网特性的新型持牌金融机构,带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能效。
(十一)培育一批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的金融科技专精特新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2020〕12号)的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在融资服务、创新帮扶、专题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可按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

(十二)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打造一体化的金融主题数据库,服务监管科技应用。推动监管科技能力不断升级,持续迭代更新现有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对新兴非法金融活动的探知能力。以扶优限劣为导向,搭建阳光公示平台,引导优质私募基金企业主动披露信息。
(十三)推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于在深圳市设立的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基地,协调给予场地、启动资金、运营经费等支持,并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四)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载体,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深化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与国际合作。吸引数字人民币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落地深圳,培育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五)积极鼓励智能合约技术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融合应用,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服务数字人民币的全场景应用,打造新型商贸流通形态。
(十六)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和境外贸易金融平台的联动合作,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丰富应用场景,探索人民币国际化和贸易便利化的落地场景。
(十七)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守正创新,运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探索数据融合共享应用。
(十八)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机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与金融应用,提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十九)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参加本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加速推进金融科技应用及监管相关试点工作,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相关试点的金融科技项目,从技术安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审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扩大范围进行推广。
(二十)加大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金融监管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开展金融科技安全相关业务的机构或企业发展;探索建设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增加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科技类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
(二十一)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支持建立金融科技行业组织和专业智库,加强在金融科技伦理规制、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研究,规范行业发展。完善数据质量和数据权属治理体系,建立技术、信息、数据安全标准。
(二十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深港澳金融科技联盟等组织作用,加强金融科技空间载体建设,强化金融科技类企业培育,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交流活动,并开展金融科技相关研究。
(二十三)鼓励运用金融科技创造社会价值。探索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在绿色金融关键环节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提高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为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
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十四)支持相关机构开办“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对于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项目,按照经审计开办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五)不断完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提升专才计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对致力于完善更新项目知识体系、编写更新出版翻译课程与课件、开发和完善培训内容、完善升级配套系统、宣传推广的机构进行奖励补贴。
(二十六)对2021年1月1日后通过“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二级考试、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类企业全职工作合计满2年的,每人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七)积极对接“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占比。鼓励在深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培养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鼓励本市金融科技机构与高校合作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鼓励建立在深金融科技专业人才供需接洽平台。
(二十八)鼓励与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及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站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行业协会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人才节、人才季等活动,吸引优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深圳。

七、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

(二十九)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及应用。积极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打造地方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便利的数据环境,推动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和金融数据的融合应用。
(三十)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持牌征信机构利用科技手段出具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信用查询方式。鼓励相关部门与持牌征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十一)优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务体系。加强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建设,鼓励会计、法律、咨询、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金融科技类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八、其他

(三十二)强化央地合作、市区联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深圳先行先试金融科技创新前沿试点项目,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制定辖区内扶持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措施。
(三十三)获得本措施奖励和补贴的相关机构及个人,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同类型奖励、补贴或补助。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或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深圳,15年内不迁离本市,提前迁离本市的应按要求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三十四)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接受财政资助奖励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应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定期公示,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若有修订或废止,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十六)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三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措施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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