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企业IPO上市补贴政策整理

各地政府多有发放IPO补贴,鼓励企业上市、招揽上市公司。最土豪的可能是江西鹰潭市。鹰潭市政府给予全市每个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扶持。

同时,云南省的IPO补贴亦极为可观。云南省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昆明市对于科创板上市的昆明市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500万元的补助。

此外,上海市对于科创板行业给予较大支持,官方文件显示,徐汇区将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支持开展基础芯片、通用操作系统、核心算法及智能传感等应用技术,推动医疗健康、智能安防、智能芯片设计等重点领域突破,优先支持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核心技术。经认定,可给予落地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

北京市区两级财政给企业的上市补贴合计最高可达600万元。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湖北省对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湖北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全国各地企业IPO上市补贴政策整理

全国各地政府补贴政策:

1.北京市

2018年5月,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大力支持北京辖区企业发展上市。其中,明确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即北京市区两级财政给企业的上市补贴合计最高可达600万元。

文件原文:(四)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境外直接上市企业的上市资金补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政府)

2019年北京市企业上市市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一)对拟在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2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市级财政补贴人民币80万元。

(二)到朝阳区发展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朝阳区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在朝阳区注册并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直接上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补贴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

2.广东

2020年前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有三项奖补措施:

一是对企业上市辅导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二是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

三是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融资额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今年我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奖补资金已经开展申报,企业可以留意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

深圳宝安区

补贴标准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已按原政策获得部分分阶段资助的上市企业,按差额补足。

东莞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力度

(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二)上市、全国股转系统首次融资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在省专项资金政策有效期内,对在境内申请上市、或在规定期间内经广东证监局辅导

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规定期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对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东莞且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公司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相关人员奖励等用途;对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迁入上市公司享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要求退还此项奖励。(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广州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在市级层面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广州市黄埔区

第四条 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因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实际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情况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各阶段合计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1)境内直接上市

境内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最高补贴50万元;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最高补贴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最高补贴150万元。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最高补贴300万。

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按照我区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政策享受扶持和奖励,不再按本细则享受扶持。

(2)境内间接上市

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纳入我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最高补贴300万。

(3)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区内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后,按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1:1配套,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五条 区内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等再融资方式成功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广州开发区

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优秀民营及中小企业,广州开发区以政府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最高给予企业达3000万元扶持。

3.浙江省

2017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文件。文件显示各地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出发,加大政策支持,健全完善覆盖企业股改规范、挂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杭州市余杭区

(一)境内上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上市培育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政策补助100万元。

2.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

(二)境外上市

1.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 并购重组

上 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以下奖励

1.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4.区上市企业并购区内企业,按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

5.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杭州市拱墅区

(一)境内上市

大树企业:

1.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股改、申报阶段已获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2.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拱墅,按实际投资拱墅金额的5‰予以奖励。

小巨人企业:

1.对完成股改并设立股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前阶段已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二)境外上市

大树企业:

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股改、申报阶段已获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小巨人企业:

1.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并交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股改、申报阶段已获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小巨人企业:

1.对新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给予最高120万元补助(前阶段已补助的可获剩余部分)。

2.采用做市方式实现股票流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四) 并购重组(借壳)

大树企业:

1.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并购金额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3.并购金额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4.区上市企业并购区内企业,按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

5.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拱墅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6.企业将关联上市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地迁入拱墅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杭州市上城区

(一)境内上市

1.列入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

2.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3.在浙江省证监局备案且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万的补助。

4.境内直接上市并交易,其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 万元补助。

5.企业上市、挂牌并交易后,次年起3年内,如其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则就其比上年递增20%以上部分给予项目资助。

(二) 境外上市

1.境外直接上市并交易,其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100 万元补助。

2.境外上市并交易,其境内主要经营主体的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四)并购重组(借壳)

1.上市公司(并购方)实施并购,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根据企业贡献,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2.上市公司财政级次迁回上城区的,视同改制上市,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享受同等政策。

(五)上市后再融资

1.上市、挂牌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再融资,根据企业投资方向和贡献,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0.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相关补助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2.企业通过公司债、绿色债、双创债等方式实施直接融资的,根据企业投资方向和贡献,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0.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3.所投项目必须属于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扶持发展产业,相关补助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杭州市下城区

(一)境内上市

1.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正式明确券商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经区上市领导小组审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4.企业因上市而产生的额外企业税收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补助给企业,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50%补助给企业。

(二)境外上市

1.企业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企业在挂牌过程中因股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重组等原因新增的区地方财力补助给企业,最高50万元。

3、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差额。

(四)并购重组(借壳)

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方式上市并落户在下城的企业和新引进的上市公司总部按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018年12月期间,在科创板上市标准、细则等尚未明确的前提下,浙江率先启动共做,“省创投协会征集了100多家企业备战科创板”,这也成为国内首个有明确“科创板备选企业名单”统计的省份。

11月20日,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发布《关于推荐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通知》,文件显示,为了储备科创板未来上市企业资源,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请各会员单位在投资的企业中,推荐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11月23日12点前传至协会邮箱,协会将尽快上报有关部门。

而该通知下附的《推荐企业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公司介绍三项。

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创投协会已收到100多家拟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名单,随后协会会将名单送往相关科技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

4.安徽省

2018年11月26日,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对登陆科创板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将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増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

安徽还将新增1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减税降费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30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其中,提到“对在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

2019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聚焦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打造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的实施方案》。方案显示,省政府决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以下简称“科创板”),助推我省更多科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全力支持科创企业加快发展。

政策保障上

(一)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鼓励市、县配套制定奖补政策。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省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70万元;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成本的,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大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首贷、借贷、续贷支持力度。对科创板企业挂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降低收费标准。

(二)加大股权投资。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股权投资,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

(三)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省、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范围,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2%。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重点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年度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在保余额不低于全部在保余额的50%,力争达到70%。

(四)推广国家创新改革举措。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省级种子投资基金、省级风险投资基金及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于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分别按照50%、30%、40%执行。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挂牌科创企业的创业创新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

5.上海市

2018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发布《关于建设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打造徐汇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的实施办法》,文件显示,徐汇区将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支持开展基础芯片、通用操作系统、核心算法及智能传感等应用技术,推动医疗健康、智能安防、智能芯片设计等重点领域突破,优先支持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核心技术。经认定,可给予落地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

《办法》还支出指出,要借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契机,支持人工智能及相关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人工智能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019年9月,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关于建设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行动方案(2019-2021)》。

文件显示会开展专项行动,全力打造世界级的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聚焦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城市管理、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应用,对接全球顶尖解决方案,建设世界级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打造10个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区,形成10大类100个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对列入“上海市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按项目投资额3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额2000万元。对纳入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的创新产品,优先推荐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着力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扩大“科技创新券”“四新券”覆盖范围,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人工智能企业创新能力,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创新产品,享受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政策支持,符合规定的最高可按照专项支持比例30%上限给予支持。按照企业及个人贡献和岗位性质,对符合要求的人工智能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实施奖励,对设计人员或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最高奖励50万元。

6.福建省

2018年11月27日,福建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在省级创新型企业中征集拟报送“科创板”后备企业名单的函》。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加快赴科创板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拟建立“科创板后备企业库”,筛选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

7.四川省

成都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时,再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2020年1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近期将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首发上市企业及有关保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省级财政对2019年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

(二)省级财政对为上述我省2019年首发上市企业提供服务的境内保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LSE)、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

8.河南省

2018年12月4日,河南省科技厅要求做好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摸排工作,组织辖区内企业填报《上交所科创板后备企业信息收集表》。重点推荐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新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且达到相当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2018年12月25日,郑州市召开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在本次大会上,郑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40条措施,着力破解当前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力促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提到,深入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

2019年2月12日,为落实全市企业上市推进会精神,推进“121行动计划”,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召开上市后备企业座谈会,15家上市后备企业就每家企业的上市计划、存在的困难、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进行座谈。

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按照“一次办妥”改革要求,实行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申报政策性资金方面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方面给予上市辅导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据了解,平顶山市计划利用3年时间,全市新增10家以上上市企业,培育20家上市辅导企业、100家上市后备企业。

2019年3月,河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财税政策的通知》,对省内企业申请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等时间阶段,对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补助。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河北省

2018年12月初,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官方微信发布《关于征集企业赴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通知》,明确指出科创板企业的两大要求“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前者需研发投入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四新”科技企业,后者则强调渡过初创期,且最近两年营收连续增长并有一定规模。

2019年1月《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显示,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迁至雄安新区的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四)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捭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逋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石家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等作用,石家庄市对企业成功挂牌上市给予补助。省、市补助政策可同时兑现,最高可获300万元补贴。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30万元。对企业的补助经市金融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还提出,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转板,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并购及借壳上市,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同等资金补助。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鼓励更多中小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减少企业上市挂牌成本,省、市政府均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明确,主板层次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成功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区域板块挂牌成功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今后,新增挂牌上市企业的费用在兑现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同时还可享受我市规定的一系列补助政策。

10.陕西省

2019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计划显示:

一、总体目标

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提升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力争首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8家;到2021年末新增30家,西安市至少新增15家,安康、榆林两地“清零”,上市公司布局更趋合理;力争总股本年均增长不低于15%,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引领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组织实施“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专项行动,每年“小升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0家,组织“规改股”企业数量力争不少于当年升规企业数量的1/2。2019年年底前,组织现有规模以上企业集中股改。股改企业及时纳入所在地和省级有关部门上市培育体系,接受辅导和规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二)强化后备企业服务。统筹建立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地、各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集中推荐满足条件的股改企业入库,后续成熟一家推荐一家。2019年8月底前,首批入库企业不少于200家,并实行动态管理。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和港交所的战略合作,通过组织“学习监管法规”“走进交易所”“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上市培训。引导支持中介机构与入库企业结对,个性化提供顾问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三)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优化企业上市营商环境,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依法快速办理企业上市所涉行政审批及确认等事项,支持企业妥善解决问题。及时掌握企业上市进展,主动协调解决困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四)增加辅导备案企业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进入辅导程序,每年推荐辅导备案企业不少于30家。加强辅导备案企业的规范指导,提高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企业科学选择上市地点和申报板块,督导中介机构勤勉开展辅导工作,提高发行质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分别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五)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2019年9月底前,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逐一制定“发展质量提升方案”,对具备条件的其他拟上市国有企业逐一建立上市路线图和时间表,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省内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资本运作。各地指导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制定“引领产业或区域发展规划”。加强上市公司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督导企业规范运作。(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分别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六)深化区域股权市场改革。2019年9月底前,设立科技创新专板。2019年年底前,完成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市场监管部门与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企业股权登记对接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国有创投机构、国有投资基金等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方式退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七)大力发展创投基金。培育打造5家排名位居全国前列的本土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在全国排名前50位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指导股权类政府投资基金专注上市企业培育,在2019年年底前制订对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规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配合)

(八)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评价。2019年8月底前,建立证券公司在陕签约项目名录,将证券公司执业情况纳入驻陕金融机构评价。对西部证券、开源证券开展拟上市企业培训、培育和保荐的情况单设指标,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省国资委分别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大财政奖补扶持力度。2019年年底前,修订《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及直接融资奖励补助办法》,加大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整合扶持资金,建立上市奖补资金使用统筹协调机制,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上市扶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十)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地、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督导。每年召开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2019年9月底前,各地比照建立本地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细化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落实)

西安

西安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成都类似:(1)对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3)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4)完成在科创板上市,奖励200万元。

11.湖北省

2018年湖北省 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末,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为实现上述目标,湖北将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构建最优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根据《意见》,湖北将以市、州、县政府为主体,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市县二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同时将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原则上从各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产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上市办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掌握的优质上市后备资源。对入选省“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的企业,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市、州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与服务的对象,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A股首发上市企业奖励400万

在上市企业扶持方面,《意见》不仅包含资金奖励,也加大了上市企业项目用地的支持力。《意见》明确,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湖北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12.江苏省

2019年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委发布2019年市委一号文件《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这是连续第二年,南京市委一号文件聚焦“创新名城”。在这份南京市委一号文件中,南京提出将充分利用上海科创板,打造瞪羚企业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

所谓瞪羚企业是银行对成长性好、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通称。同时,南京将打造“科创企业森林”,并且实施三年企业倍增计划,更大力度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其中具体举措包括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力度,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及对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等。

2019年8月《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支持对象为自去年9月30日起进入上市流程的省内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方向。具体奖励金额方面,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3.山东省

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引导资金奖补范围所涵盖的“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奖励政策、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励政策以及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设定的奖励政策等8项政策内容,分别划定了使用范围和奖补条件。

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方面,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奖励工作团队。

在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方面,对纳入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系统并取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地方法人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评价达到一定等级的,对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的部分,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对全省绩效评价A级以上、分类评级1级以上、累计平均贷款利率不高于全省累计平均贷款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80万元。对于单户业务规模小,对单户小微企业年内累计新增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低,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且不通过财务咨询、财务顾问或账外收取等形式转嫁担保费;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良好、合规经营、风控能力较强、最近1个年度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业务,按照实际担保金额计入补贴基数,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担保天数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采取比例分保的,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比例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补贴基数确定后,按照不超过补贴基数2‰的比例,给予相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交易场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截至上年度末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两年以上,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超过15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业务增速高、经营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对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Ⅰ级,且上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其上年度投资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30万元。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同时,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项的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创新产品,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奖励。

济南

2019年2月10日期间,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拿出“真金白银”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济南市明确规定,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济南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根据政策,济南市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济南规定,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此外,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济南市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

14.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湖南省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报工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企业和机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2018年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不含资金公示期前已经上市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新三板”挂牌并于2018年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于2018年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201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历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同一企业可分别申报(一)至(四)项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一项下享受最高补助金额后不得重复申报。

15.贵州省

为帮助贵州省大数据等高科技创新企业登陆科创板上市融资,贵州证监局在科创板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后,随即采取政策宣讲、现场调研等措施,提前为辖区企业备战科技创加油鼓劲、献计献策。

一是加强摸排和筛选。对省内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从预计市值、财务指标、改制规范等方面进行摸排和筛选,初步形成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二是开展政策宣讲和解读。在对科创板相关规则进行认真研读分析基础上,通过微信发布、现场会议等方式,为全省上市工作领导成员单位、辖区企业和中介机构解读科创板规则体系和内容,介绍、宣讲科创板在行业要求、发行条件、审核方式、上市后监管等方面的要点及与A股其他板块之间的异同,增进相关企业对科创板的了解,并引导企业对标科创板的要求进行积极筹备。

三是加强现场调研。局领导亲自带队,赴白山云、航宇科技、振华新材等拟上市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企业开展专题调研,与企业座谈,了解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及上市筹备的具体想法、工作进度、融资需求、现实关切等,并结合科创板特点进行专题指导。

对注册地在贵州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奖励剩余60%。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云南省

科创板上市成功最高奖1600万元,云南省发布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核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昆明

除上述补贴外,按照昆明发布的《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对于科创板上市的昆明市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500万元的补助。符合条件的昆明企业有望获得了总计2100万元的补贴,这其中还未包括一些可以“报销”的费用,如支付给中介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申请补贴。

17.吉林省

2019年9月,长春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鼓励域内企业上市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长春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承担着推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长吉图战略实施等重大使命,在产业规模、资源禀赋、科技研发、扶持政策及软环境建设等方面,具备明显的基础和优势。为助力企业快速发展,长春新区专门推出了《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将企业上市补贴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鼓励更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快速规范发展。

18.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出台并实施《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补助、奖励政策,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的省内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黑龙江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对黑龙江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获得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按首台(套)创新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建成运营、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创新创业载体、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原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

根据《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按照黑发〔2017〕2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每户“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根据《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将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19、重庆

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分段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如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通过申报获得补贴。

20、天津

1.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官网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市补贴共计最高520万元。(除滨海新区外)

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5.22-2020.6.14

滨海新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总共最高540万元。

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滨海新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5.22-2020.6.14

河西区

1.对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工作,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除同样适用本意见的政策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补助。

总共最高1090万元。

文件:《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

时间:2018.10.6施行,有效期5年

宝坻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总共最高1040万元。

文件:《关于支持宝坻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

时间:2015.7.1-2020.7.1

津南区

1.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总共最高1040万元。(加上市补助520万元)

文件:《【发改办法】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5.6.15-2020.6.14

西青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外,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总共最高1040万元。

文件:《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时间:2017.5.22-2020.6.14

武清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区财政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总共最高1240万元。

文件:《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5.18-2020.6.14

南开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外,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总共最高1040万元。

文件:《南开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时间:2015.6.15-2020.6.14

北辰区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区政府30万元补助。

2.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3.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总共最高850万元。(加上市政府补贴520万元)

文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工作局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9.21-2021.12.31

21、山西

2018年6月,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山西省金融办要牵头落实省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规范股份制改造后,由省中小企业局给予奖励30万元。

22、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提出要抢抓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在加大上市扶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要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给予企业上市发债费用补助,并争取国家政府类专项资金支持。在项目用地上,要给予支持。对企业上市,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具体来看,在上市补助问题上,辽宁省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相关中介费用,在不同环节给予补助。其中,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补助总额为1500万元;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补助总额为1000万元。对境外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将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还将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此外,对于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辽宁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的企业,辽宁也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配套奖励资金。

沈阳

核心:按照“储备培育一批、辅导备案一批、申报待审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队培育总体思路,以推动企业上市为目标,稳步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培育、挂牌转板、上市辅导,分层进入四板—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市场,形成一大批经济结构优、带动能力强、对经济增长贡献度大的上市龙头企业。

到2020年,实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市场化遴选建立200家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库,力争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80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50家以上;到2022年,力争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60家以上。

具体:政策支持。出台引导鼓励企业实施股改的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股改补助10万元,提高企业股改的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四)实施分层分级,加大激励奖励力度。实行分阶段奖励制度,对企业上市、挂牌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1.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政府

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2.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进行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股改已奖励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23、江西

(一)境内上市

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

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境内重组(借壳)

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4.24印

南昌

(一)股改、报备、受理

1.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给予50万元的补助。

2.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二)境外上市

1.对在境外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按投资额的1‰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该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2.已挂牌新三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我市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取得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2万元补助。

5.挂牌后以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印 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10.20-2020.12.31

鹰潭

鹰潭市2018年7月发布《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8]36号),强化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争取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3-5家。

鹰潭市政府给予全市每个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扶持,其中: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市本级财政奖励10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奖补(含税收奖励补贴)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对全市每个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总额的2%由省和市本级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4、海南

暂未查询到

25、 青海

青海省实行《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费用补贴办法》,补贴限额最高为800万元。办法旨在增加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办法指出,补贴资金将用于企业在上市、发债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法律顾问等费用。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上市并且被中国证监会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短期融券、中期票据申报材料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公司债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受理的企业和信托产品经相关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

据悉,补贴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企业、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等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及800万元的补助。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信托产品等的企业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时间:2012

26、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显示:

加大企业上市奖补力度。对区内企业实现首发上市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给予奖补。企业完成内蒙古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补100万元;经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补10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正式上市后,奖补300万元(注册地在国贫地区的企业正式上市后,奖补6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注册地迁到我区的上市公司,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各盟市根据自身财力对上市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27、新疆

暂未查询到

28、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桂金办资〔2018〕3号》通知显示:

一、鼓励企业股改

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二、鼓励企业上市

(一)支持广西企业A股上市融资。

1.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广西企业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资本市场机构提供上市服务。

1.设立奖励。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广西的总部级证券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服务奖励。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场外融资

(一)支持广西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广西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

2.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债券融资

广西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股权投资

(一)支持在广西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除外)。

(二)支持引入股权投资。

支持广西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三)支持基金业发展。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

29、宁夏

三、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优惠政策

(十)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补助自治区后备上市企业中凡列为拟上市企业的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等)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由地方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人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亦可通过自治区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个人所得税补助拟上市企业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级财政在留成部分中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二)纳税贡献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两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募集资金使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宁夏区内进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列支补助企业

(十四) 并购重组补助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拟上市企业在宁夏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优先安排土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拟上市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

(十六)免缴费用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免缴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0、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通知显示: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不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31、甘肃

2012年9月甘肃省金融创新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组建全省企业上市攻坚梯队的通知》。《通知》阐明了保障措施和资金扶持。在资金扶持方面,一是将设立甘肃省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母基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参股投资,引导省内外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省重点培育企业。省股权投资基金按照“重点扶持、专款专用、规范运作、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重点培育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通过省长金融奖进行奖励。企业上市进入辅导期并通过验收奖励30万元。首发上市融资10亿元以下奖励100万元,融资10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全省循环经济、工业技改、节能减排、外贸发展、旅游发展、农业产业化等各类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我省重点培育企业。四是各银行机构要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鼓励支持其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开展行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五是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优惠费率的信用担保。六是各中介服务机构要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收费执行最低标准。

2016年甘肃出台《《甘肃省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16〕30号)》,于2018年2018年5月24日废。最新奖励办法暂未找到。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甘肃省境内,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和挂牌培育且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二)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甘肃省境内,且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挂牌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对在“新三板”挂牌和战略新兴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从归口的行业管理资金中拨付。

第三条 奖励程序

(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向省政府金融办、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申请表”(一式五份,表格在省政府金融办网站http://www.gsjr.gov.cn下载),省政府金融办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拨付资金至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户,在奖励资金到账5个工作日内扣除税收及培育成本后,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二)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挂牌后,向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协调会议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明确承担奖励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审核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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