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银发〔2020〕289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正式发布。《评估办法》作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实施早期纠正机制的基础。

《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评估目的。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确定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

三是明确评估流程。每年确定参评银行范围,收集参评银行数据进行测算,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结合监管判断,对初始名单进行必要调整,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评估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评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强,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较强的传染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

2018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占有重要地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评估办法》,为后续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实施附加监管要求奠定基础。

问:如何评估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答:《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在具体评估时,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参评银行数据并开展评估。

评估流程是: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问:《评估办法》发布后,有哪些后续监管措施?

答:《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时机。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影响中性,稳妥有序实施。

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全文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 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银行范围。

2.向参评银行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银行范围。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

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七)数据收集。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参评银行于每年 6 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银保监会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后,与人民银行共享参评银行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银保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规定计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 10000 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和分组。得分达到 100 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按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分组,实行差异化监管。各组分界值如下:

第一组:100 分至 299 分。

第二组:300 分至 449 分。

第三组:450 分至 749 分。

第四组:750 分至 1399 分。

第五组:1400 分以上。

银保监会后续可根据实际年度数据测算结果,商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批准后,对阈值和分组进行调整。

(十)监管判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 100 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使用监管判断的门槛应较高,即只在个别情况下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相应银行填报的数据和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入选后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金融委每三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审议,并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实际需要的,金融委可对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额外审议。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参评银行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评估参评银行规模时,采用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作为定量指标。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原中国银监会令 2015 年第 1 号发布)规定的口径计算。该指标权重为 25%。

(十六)关联度。评估参评银行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 8.33%。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 8.33%。

3.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指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该指标权重为 8.33%。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 25%。

(十七)可替代性。评估参评银行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指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包括为本银行清算的支付总额和本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支付总额。该指标权重为 6.25%。

2.托管资产,指上年末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6.25%。

3.代理代销业务,指银行作为承销商或代理机构,承销债券,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保险产品、基金、贵金属等业务的年内发生额。该指标权重为 6.25%。

4.客户数量和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指银行的公司和个人客户数,以及在境内设立的持牌营业机构总数。该指标权重为 6.25%。可替代性类指标总权重为 25%。

(十八)复杂性。评估参评银行复杂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衍生产品,指银行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余额。该指标权重为 5%。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证券,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的证券余额。该指标权重为 5%。

3.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指银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 5%。

4.理财业务,指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该指标权重为 5%。

5.境外债权债务,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其中境外债权指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境外债务指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债务。该指标权重为 5%。 复杂性类指标总权重为 25%。

四、实施 

(十九)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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