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刚性兑付?

所谓“刚性兑付”,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行业术语,它是指一项金融产品不论其实际的投资业绩如何、底层资产实际的表现如何,发行该产品的金融机构均会实际上兑付给产品的投资人投资本金,以及承诺的或者隐形承诺的一定标准的收益。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与银行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信托分类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权益投资、股权投资、贷款与组合投资等等,性兑付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完全不考虑风险因素,只看收益高低。

刚性兑付经常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由于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造成沉重打击。该分析人士称,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监管层原先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市场也在呼吁打破刚性兑付。刚性兑付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完全不考虑风险因素,只看收益高低,一旦发生风险就到银行“维权”,最后银行迫于压力下只好替客户承担损失。但这一状况恐怕会在未来发生改变,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要打破刚性兑付,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违约事件自然发生,培养投资者风险意识,从而强化市场纪律、消除市场扭曲。

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托和理财产品都保持着刚性兑付,即投资者买入高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时总有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作为最后的兜底,即投资者的损失全部由银行及信托公司承担。

信托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如果项目出现风险,导致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兑付,那么信托公司需要利用各种方式实现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分配,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兜底”。信托分类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权益投资、股权投资、贷款与组合投资等等;主要投资方向有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房地产、能源、工商企业、金融等

P2P刚性兑付

P2P行业的刚性兑付是指在P2P网贷投资过程中,很多网贷平台承诺承担了投资资金安全保障的全部责任,一旦标的到期无法按约兑付,平台便会自行“兜底”,垫付本金或者本息的现象。刚性兑付在网贷行业内已经成为平台普遍默认却没有“名分”的承诺。

P2P行业刚性兑付现状

刚兑是怎么产生的?

P2P行业在中国产生的那刻起就和刚兑有着渊源。最初私人借贷原先只存在于熟人之间,后来互联网创新,私人借贷把陌生人也纳入其中。但人们不敢把钱借给陌生人。

完全移植国外纯信息中介的模式在国内行不通,国内信用体系又不健全,结果就是水土不服。后来,有业内人士根据国情尝试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网贷模式,率先在市场上擎起了刚兑的大旗,并且成功地经受了几次兑付危机的考验,满足了信用体系不完善条件下投资人对安全的需求,从此,刚兑雏形在P2P行业内一直延续下来。

刚性兑付消除了人们对“向陌生借钱”的恐惧,为P2P在国内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是对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弥补。长期以往就形成了更为成熟的方案——风险保证金制度。

为什么刚兑必须彻底打破?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底,P2P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53277.542亿元,较去年同期历史成交量上升幅度达到118.55%。短短十年内P2P行业迅猛发展,其中刚性兑付带来“高收益高回报,低风险”功不可没,促进了交易量不断稳步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它又导致金融资源分配不公、严重扭曲的现象。不但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影响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使得风险在金融体系累积,给金融安全造成了隐患。而且刚性兑付也加剧了资金”脱实入虚”的倾向。

尤其在金融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网贷平台普遍进入了结构调整期,平台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经营风险显著上升。因网贷平台承诺投资者刚性兑付,导致无法将风险向下游转嫁,削弱了金融经济的源动力,违背了投资有风险的发展规律。

2017年8月份,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披指引》”),不仅要求网贷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形成统一规范,还要求投资者理解和接受风险,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此举看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求行业各组成部分承担其应尽职责,同时也引导整个行业突破现状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创新新的信用体系。在小编看来,《信披指引》的发布是实施去刚兑前必修的基础课,去刚兑是网贷行业的必行之路。

刚兑难以打破的根本原因

实际上,刚兑无论是对投资人还是对平台来说都具有两面性。刚兑的实质是把单笔标的的风险转嫁给了平台,平台不断吸收单笔标的的风险,其系统性风险会不断积累。

所以投资人在单笔投资相对安全的同时不得不承受平台累积的系统性风险,平台在降低获客成本的时候也必须承受坏账的困扰。但投资人对眼前的收益更加敏感,对迟滞的系统性风险相对麻木,平台也一样,获客成本的降低完全可以抵消坏账带来的不适感,刚兑的契约便达成了。

从根本上说,这是市场行为,追求高收益,平台追求低获客成本,平台和投资人都认为有刚兑更好一些,所以买卖双方遵循自己的意志达成了契约。

另外,虽然监管层多次强调网贷机构的定位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但目前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信用制度不完善,投资者教育成效尚不明显。哪家平台率先实施完全去刚兑很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因丧失理财安全感丢失用户。这也是平台为何迟迟没有行动的最大顾虑。

去刚兑,投资者应注意什么?

首先要调整投资心态,之前大多数人的理财心态可能是“只要不亏钱,赚多赚少我不care。”打破刚兑后,要求投资者盈亏自负所以要谨慎的投资观念更加可贵。投资有风险,再不是说说而已了。

其次,一定要正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利息前,更应该关注平台的安全性。

再次,虽然网贷行业实行去刚兑,相信平台也会做出相应措施给予投资者新的“安全保障”,比如上线银行存管,积极和第三方保险机构合作,确保投资者账户和平台资金账户完全隔离。或者将会出现新的“风险缓释金”换汤不换药。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优先考虑安全性,选择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运营的规范合规平台。

最后,如真的实行打破刚兑,投资者回归“买者自负”,会对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理财市场的风云变化,就需要投资者不断学习理财知识,不断提升理财的专业水平。

刚性兑付打破“按闹分配”行业潜规则?

纵览当前中国资产管理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刚性兑付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得到确定与支持。恰恰相反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那么刚性兑付这一行业潜规则,是如何产生并流行于金融业界呢?

早期个别案例的处置中具有隐性刚兑要求,由此逐步形成了路径依赖。其次,金融机构也有维护牌照价值和自身声誉的需求。为维护机构牌照价值和自身声誉,有的金融机构在个别金融产品收益率达不到预期或出现投资亏损时,可能会权衡利弊进行刚性兑付。另外,金融机构也担负着一定的维护社会稳定义务,由此造成了“按闹分配”行业潜规则的存在,最终造成了资管行业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问题。

打破刚性兑付是此次资管新规很重要的内容。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者吴晓灵所言,“刚性兑付的文化下,中国目前只有财政、没有金融,因为所有金融活动的风险,都通过不同的渠道转嫁到了财政身上”。

因此,《资管新规》在决心打破刚性兑付的基调下,进一步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即: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打破刚性兑付的调整和规制

打破刚性兑付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破旧立新、循循渐进的过程。它意味着要全面颠覆以往金融资管业务的行业惯例,逐渐树立“卖者尽职尽责,买者风险自负”的市场运行模式。对此问题,资管新规煞费苦心,围绕打破刚性兑付问题从诸多方面进行了统一的调整和规制。

(一)资管业务的定义。

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资管新规》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二)净值化管理。

《资管新规》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监管处罚。

《资管新规》规定,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金融机构受托职责。

打破刚性兑付,就必须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担”的投资理念。这一理念的确立非一日之功,除了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和相应的监管技术指标外,必须在法律关系上通过明确资管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加以践行。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在金融机构中树立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从业标准,才能使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摆脱原有刚性兑付、旱涝保收的投资思维。

因此,《资管新规》就金融该机构受托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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