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本指南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由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指定一家机构担任,该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为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
本指南所称“信用风险管理”指存续期管理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监测、排查、压力测试等方式分析、预警企业信用风险,并提示、督促企业及时有效采取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的行为。
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二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由总行或总部牵头,下属分支行、分支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原则上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存续期风险管理。
第三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前瞻分析、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做好内部管理和机制安排,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存续期企业存在重大信用风险的,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制定风险分类标准、评估体系、方法和流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将存续企业划分为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
特别关注类为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已发生违约的企业。此外,作出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可归为特别关注类。
重点关注类为偿债能力恶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违约风险较大的企业。
一般关注类指偿债能力弱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企业。
暂不关注类为除特别关注类、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之外,存续企业及其债务融资工具信用风险未出现明显不利变化的企业。
特别关注类、重点关注类和一般关注类企业组成关注池,需要持续关注其信用风险变化,存续期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企业比例,但关注池企业数量(至少1家)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5%。
第七条 存续企业分类管理应以反映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风险为核心目标,综合考虑存续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行业风险、业务结构、竞争地位、公司治理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偿债保障能力、资产流动性等,以及融资情况、外部支持和或有事项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债项的特殊条款设定,充分评估并合理判断,审慎设定关注类别。
第八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可参考附件1中关注池企业分类参考因素和指标,结合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和特点,综合设定重点关注企业以及一般关注企业的分类标准。
此外,出现以下情形且未达到特别关注类标准的,当列入重点关注类:
(一)企业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违约情况;
(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第九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将存续企业初步确定风险类别后,应针对企业的风险特点合理安排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采取监测、排查、压力测试等手段并制定相应频率、进行动态评估分析,并根据了解的信息及时进行风险类别调整。对关注池企业下调风险类别时,应审慎、全面地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用风险监测
第十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监测中涉及信用风险相关的内容,应包括可能影响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信息,如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变化、重大资产处置和交易、重大担保、重大诉讼、负面舆情、二级市场交易、增信措施变化情况等。
特别关注类企业还应重点关注诉讼、资产处置、债券违约处置和破产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开展监测工作,如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及其他公开市场披露的信息,工商、税务、司法信息查询平台,专业的企业信息查询网站,综合金融数据库,以及主流媒体信息等合理能力范围内可获得的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可结合企业风险类别和监测渠道特点设置不同监测频率,将定期监测与不定期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指以固定频率开展监测,不定期监测指结合企业的风险因素、风险事件特点及时开展监测,无固定周期频率。在企业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后,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定期监测。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监测频率,确保监测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对于关注池企业,应当提高监测频率。
第十三条 鼓励存续期管理机构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或模型,运用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风险监测技术手段持续开展动态监测。
第四章 风险排查与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 风险排查是存续期管理机构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开展的深入排查。风险排查可作为常规排查中的一项内容,与非信用风险内容结合开展。存续期管理机构也可根据日常监测情况、重大突发事项、信用风险的趋势和特点,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企业的信用风险情况,专门开展风险排查。
第十五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风险排查工作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现场方式开展的风险排查可采取现场访谈、实地调查、调阅档案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具体情况,如生产开工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融资情况、现场人员工作和管理情况等。以非现场方式开展的风险排查可综合运用邮件或电话问询、书面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
第十六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每年对关注池企业开展的常规排查中应至少有两次包括风险排查。
对于重点关注类企业,存续期管理机构应以不低于每年两次的频率通过现场方式开展排查。
第十七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提前了解债务融资工具兑付、付息的资金落实情况,至少在到期日前三个月进行排查,对于关注池企业或前期排查中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企业,应持续跟踪偿付资金落实情况。
对于含有发行人赎回、投资人回售等含权条款的债务融资工具,其回售和赎回参照兑付、付息开展排查。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兑付、付息排查结果报送协会。若排查中发现偿付资金未落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适时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视情况每年选择部分关注池企业开展压力测试,通过敏感性分析或情景分析的方法,了解特定压力情景,如外部中宏观环境恶化、企业经营下滑等极端情况,对企业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指南所称敏感性分析是指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量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常用的设置压力情景的方法包括,历史情景法、专家情景法和统计建模情景法。存续期管理机构可视情况使用上述三种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根据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设置多个压力情景,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压力情景等。
开展压力测试应在审慎、前瞻的基础上遵循合理性、针对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十九条 如特别关注类企业已进入破产或出现其他表明信用风险暴露充分、偿付能力极弱等情形,可在不影响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效果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降风险监测、风险排查、压力测试的频率。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风险突出的企业,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示信用风险、督促其尽早采取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同时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总结经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总体工作质量。鼓励存续期管理机构研究违约处置与风险化解模式,提升违约处置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结合企业分类情况建立监测及处置工作台账,包括企业分类信息表、风险及违约处置台账和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具体可参考附件2制定本机构的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排查、监测等存续期管理工作的工作底稿,如邮件、函件、电话记录、会议纪要等往来沟通记录,工作台账、压力测试报告、风险排查报告等内部工作文件,以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凭证等相关材料,应归入存续期风险管理档案备查,妥善保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档案被私自更改。
档案可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等形式存储,应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5年。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相关产品的自律规则和文件约定,结合产品特点参照本指南开展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尚未设置存续期管理机构的债务融资工具,承担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职责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本指南开展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内存续期管理机构可参考适用本指南。2018年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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