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不得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1月25日,在“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第五场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表示,在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因此,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他表示,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应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务新模式,在进一步拓宽征信业务范围、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非法从事征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也越发突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使征信业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轨。

另外,田地表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出台后将有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行。

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

中国央行1月11日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信息定义,即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这)从用途上明确了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围和边界。”田地称。

据路透报道,业内人士指出,新规使得未持征信牌照、但从事个人信用评分等征信活动的助贷机构不能直接与金融机构合作,未来无论是商业利益还是发展空间都将显著受限。

“目前能够(合规)采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条例,个人信息征信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估计短期内就这三家了,不会再增加。”

去年末,央行放行第二张征信牌照——朴道征信,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暗示监管部门意在重建一批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互联网巨头的大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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