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发展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政策取向

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备受瞩目,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各主要发展中经济体,无论是企业界、学术界,还是监管者、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发展与规范问题。一些有远见的国家,已经将其作为本国未来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加以培养和支持。

但作为一个行业来看,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且各国发展情况差异显著。因此,对于金融科技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尚无统一规范的定义,各方讨论的“金融科技”的涵盖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随着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工作推进,以及对金融科技领域研究的深化,预计金融稳定理事会后期会对金融科技进行更为完善的定义。

从行业演进来看,目前各方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划分也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一方面,一些学者从IT技术对金融行业推动变革的角度进行划分。另一方面,也有专家从市场和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划分。

作者所参加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全球金融体系理事会也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并于2016年上半年做了全面归纳和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起步阶段。主要有三次浪潮,包括20世纪90年代末的网上银行、网上支付,以及2005-2007年左右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在这一时期,金融科技的初创企业主要都出现于发达市场,新兴市场则出现了一些模仿者。第二阶段是2008年后,由移动互联技术带动的快速发展阶段。一方面,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令新金融业态获得了每年80%,甚至100%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受更严监管要求和化解存量风险的制约,显得有点落后。但在业务总量和占比上,金融科技公司仍然影响较小。第三个阶段是现在开始的未来几十年的长期挑战和影响阶段。目前来看金融科技对金融业的冲击并不是一次性事件,而是一个长期的挑战,将会重塑客户行为、商业模式和金融服务业的结构。

历史上,金融与科技从来都是如影随形、互为促进地在发展,但对于两者结合后可能带来怎样的“化学反应”却缺少足够重视。直到近年来金融科技概念的横空出世,才将对这一经典关系的关注推到前所未有、令人瞩目的高度。虽然关于金融科技还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但是无论如何,它已经真实地来到我们面前,而且还将深刻地影响金融的未来。

本课题共分为三篇十章,从发展、解构、监管三个维度对金融科技在国际国内的发展做了综合梳理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一、发展篇:全球和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速度快且后劲强

一是产业规模迅速增长,成交数及投资额均呈快速发展态势。根据KPMG公司2017年发布的报告,全球金融科技领域的投资活动从2010年的319笔、90亿美元增长到了2016年的1076笔、250亿美元,其中市场嗅觉更为灵敏的风险投资(VC)对这一行业更是高度看好,投资额从8亿美元猛增到136亿。

二是全球布局越来越广,从硅谷、纽约、伦敦等中心城市向全球各区域扩展,其中亚太地区目前的发展尤为瞩目。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企业100强中,美洲35家,中国8家;全球27家金融科技独角兽企业中,美国14家,中国8家;金融科技领域投融资排名前三的国家分别为中国、美国和印度。

三是细分领域轮动发展,后续发展持续获得支撑。金融科技的细分领域已从最初的网络支付和网络贷款领域,拓展到金融顾问服务、消费金融、保险等众多领域。从各细分领域发展阶段来看,支付和网贷两个方面的发展相对成熟,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都有10年以上的发展历史,形成了较大的市场规模,也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应的监管框架落地。对于其他细分领域,无论是从需求端出发的智能投顾、保险科技、监管科技,还是从底层技术出发的区块链领域,虽起步晚,但发展态势很强,具有将金融科技一波波递次推进的潜力,其中的区块链技术更是具备了重建金融底层技术架构的巨大能量。

 (二)各类主体积极参与金融科技

在起步阶段,科技类公司主导了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但今天我们看到,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合作共赢空间,因此正吸引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从全球视角来看,金融科技的关注和参与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如交易所、商业银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所长期以来一直是技术创新的推动者。它们通过加大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力度和直接投资金融科技公司,积极探索金融科技在业务中的应用。商业银行则态度复杂矛盾,大多数机构持合作态度,也有部分持竞争和防御态度。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普遍视金融科技为发展机遇,业界巨头已开始全球布局。

二是科技公司,如互联网科技企业等。它们动力十足,努力吸引人才和资金,加紧技术研发。

三是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和其它金融监管机构。这方面,欧美国家走在前列,重点是持续研究和探索金融科技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关注技术风险和投资者保护;以及以资金和政策的形式扶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并相应发展监管科技(RegTech)。

 (三)主要细分领域及发展情况

全球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演进的过程之中,业务形态和商业模式都没有完全固定。总体而言,主要细分领域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这四个部分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模式成熟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也完全不同。

互联网和移动支付:过去几年,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从全球支付领域发展轨迹看,呈现从“线下”到“线上”,从“线上”到“移动”的特征。2016年,通过手机完成的支付交易占到消费者所有信用卡付款交易的5%,而这一比例在2021年将上升到11%。

网络融资:包括P2P和众筹。2017年5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联合发布的最新报告——《金融科技融资》认为,相对于传统银行,网络融资平台更强大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和对于特殊市场的聚焦,降低了交易成本,为终端用户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性,为尚未被金融服务覆盖的人群和商业领域提供了接触的渠道。

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理财目标,为投资者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从2012到2015年底,全球智能投顾管理的资产从零增加到了187亿美元。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可以帮助参与者以安全有效的方式创建、传播和存储信息的数据库技术,是交易各方信任机制建设的一个完美的数学解决方案。虽然区块链已在一些机构的某些领域开始探索使用,但若最终要在金融体系全面使用,还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和风险管理的现实障碍,有机构估计需要10年。然而,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基础设施。香港金融科技督导小组评估认为,到2022年为止,该技术每年可减少银行基础设施成本150亿到200亿美元。

 (四)中国的金融科技市场规模全球最大

零壹财经发布的《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融资与指数报告》,中国金融科技投融资共281笔,占全球56%;总金额875亿元,占全球77%。美国国际贸易署(ITA)发布的《2016顶级市场报告》认为,中国金融科技市场总体发展居全球第二位,其中在支付市场领域居全球第一位。2016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8万亿元,较上一年增长382%。根据FSB和BIS的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融资的市场规模997亿美元,约占全球的71%,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解构篇:金融科技对金融业的影响评估

  (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

近年来全球移动支付增长速度远超互联网支付,且移动支付“高频小额”的特征更加明显。目前来看,远程支付发展较成熟,各类支付手段持续创新,市场机构高度集中,跨境布局趋势明显。

从各国发展路径来看,驱动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科技进步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2016年末全球有35亿人口使用互联网,超过72%的网民使用手机。二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创造了市场环境。电子商务规模急剧扩大,催生了大量线上金融需求和服务,网络与移动支付比传统支付方式更能契合电商发展需求。三是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供有力支持。中国、法国、日本、韩国等都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安排。四是行业主体主动作为加快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各方机构紧密协作,保障了移动支付体系的健全,领先企业在竞争中提供了大量创新产品和多样化的营销模式。五是新兴经济体中传统金融服务存在不足。互联网及移动支付使偏远地区和贫穷的人群这样过去被“忽视”的人群成为了金融业务的真实用户,保证了充足的用户数量。

总体而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在:一是显著扩大了支付服务的覆盖面,有效填补了传统支付服务的空白。移动金融服务使肯尼亚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占比从2006年的26.7%上升到2016年的75.3%,成为弥补金融基础设施不足的重要方式。二是降费增效有助于小微企业发展。支付机构和多家银行建立直接连接,同时承担收单和清算的双重职能,使客户通过支付机构直连发卡行,费率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在途资金占用,提高了企业资金流转效率和社会整体资金流转效率。

就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从微观层面来看,对于传统金融业而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兼具正负面影响,在普及银行卡使用、为数字货币营造生存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速了金融脱媒,带动非金融机构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并增大了资金流向的隐蔽性。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及移动支付的发展目前仍然部分依赖于现有金融体系。因此,尽管在客户服务和体验环节,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小额支付”的结合给商业银行带来了相当的冲击,但两者的关系将是一种长期合作共赢的关系,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不会是颠覆性的。

从宏观层面来看,影响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为数字化货币的长期生存夯实了基础。互联网及移动支付借助数字贸易背景,大大增加了对数字货币的需求,对于货币结构和流通速度产生复杂影响,使数字货币不再停留于理论概念和大宗交易层面,而是深入普及到终端消费者。互联网及移动支付发展较快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货币数字化程度也较高,已经接近或进入“无现金化社会”。二是带动了非金融机构向金融领域的渗透。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名副其实地在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在进入支付这个金融基础领域后,非金融机构将会逐步向借贷、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的其他功能领域渗透。三是要高度关注跨境支付领域的风险。在带来结算便利性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到此类新型支付方式在反洗钱、发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方面对现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带来的挑战。

(二)网络融资

网络融资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服务对象方面,与银行有鲜明区分,侧重“低端”客户,呈现大众化、“草根化”特点,借贷双方门槛较低。融资渠道方面,利用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市场广度、深度和速度。一方面,互联网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信息传播更为方便、快捷且具有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低的突出优势。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平台交互性强。用户在“推送”信息的同时也能接收信息,借助网络融资平台,投融资双方可频繁互动,提高了沟通和交易效率。风险控制方面:一是小额分散,在美国,50美元是最容易吸引捐助者和获得捐助数最多的等级。二是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风险定价方式,P2P平台为克服自身信贷历史数据有限、客户在传统金融机构缺少信贷历史等“先天劣势”,通过对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抓取客户网上操作轨迹、全网搜索风险信息碎片等手段,并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信用评估模型,最大化地发挥了互联网获取和运用公共数据的能力。

驱动因素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压抑宏观背景下的监管套利。网络融资虽然起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但由于金融自由度较高,并较早将网络融资纳入了金融监管框架,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并没有其他新兴经济体那样迅猛。二是小微企业融资瓶颈长期存在,传统银行贷款难以匹配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资金需求。三是资本市场欠发达,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不完善等问题,受到行业准入和融资渠道的限制,部分民间资本难以转化为投资。四是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催生新产业。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客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预测、风险定价等可凭借对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等方面的信息挖掘分析获得,能够大幅度降低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云计算高效的信息处理,使资金供求双方信息通过互联网的主动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了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资金需求者(机构)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

就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从正面影响来看,一是对现有金融资产配置体系形成重要补充,为那些无法达到银行放款条件的高风险市场群体提供服务。从已有的实践来看,网络融资发展比较好和比较快的国家,基本都是定位于小额的股权融资和消费信贷领域。二是独创性的客户分析手段和风险管理模式,对改善银行当前较为粗放的信贷管理方式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三是推动银行进行自我调整和业务创新。

从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来看,一是技术有效性尚待检验。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网络借贷信贷评级模型的有效性,如何从海量数据中有效地甄别出噪音是一个重大挑战。网络借贷尚缺乏完整的信用周期数据积累,基于大数据和现有算法得出的信用风险模型准确性有待检验。二是网络效应加大了风险传播。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使得风险传播速度更快,传染途径更复杂,涉及主体更广泛,风险控制与处置更加困难。三是投资者保护问题形势严峻。投资人对拟投资的对象没有深入的了解,跨域经营增大了监管机构的调查和监管难度。四是可能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这集中表现在股权众筹业务边界模糊。

 (三)智能金融理财服务

在智能金融理财服务(又称“智能投顾”)领域,金融科技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信息收集、处理的进一步系统化、智能化和自动化趋势,既包括前台投资决策,也包括中后台的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传统投顾服务不足、科技发展提供机遇、客户对在线金融服务的高接受度以及特定的市场环境等因素共同催生了智能金融理财服务的发展。

与传统投顾相比,智能投顾在降低投资理财成本、分散投资理财风险、提升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其将对基金、证券业产生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助于低成本被动指数基金的发展,并加速市场对主动型基金的筛选;二是形成行业内的“鲇鱼效应”,加速投顾行业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三是作为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自动化的辅助工具,帮助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投资顾问的整体水平等。

但该新兴领域仍属小众,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多地是一种补充性需求,而非替代性需求,金融消费者更需要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同时,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合理的个性化投资建议,尚有待市场检验。

智能投顾虽然以较低的门槛和较高的便捷度取得了获客优势,但客户有效留存和资产管理规模的持续提高仍要靠后续增值服务、多元化产品供给和适当的人工干预。要想发展好智能投顾,其核心竞争力还在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有效的投资策略,同时满足监管的规范化要求。对于智能投顾的发展前景,业界共识是其距离真正成熟并对现有财富管理模式形成较大冲击还比较遥远。

(四)区块链

区块链的创新亮点在于:一是彻底的金融资产数字化。二是全新的实时数字化交易模式。所有交易都是“发生即清算”的,将使得集中清算以及“中央对手方”等制度安排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三是革命性的“去信任”过程。从信任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模式转变为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模式,银行的部分中介功能将不复存在。

其发展除了技术自然演进外,主要还受到以下外部因素的驱动:一是由于金融业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盈利模式正处于转型调整的关键时期。全球经济下行,银行业的ROE大受打压。二是金融消费者行为的变化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调整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水平。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在碎片化时间里借助移动终端来获取金融服务,正在成为金融消费者主力的年轻客户更在意用户体验,对服务的便捷性、易用性提出很高要求。三是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的“泛金融化”形成了跨界竞争,也使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四是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已较为陈旧,对适应新时期的金融服务要求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为新技术的兴起提供了契机。

如果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金融等技术带来的是金融上层应用和业务流程的创新,区块链技术却可能对银行商业模式的底层技术基础产生颠覆性影响。目前金融服务各流程环节存在的效率瓶颈、交易时滞、欺诈和操作风险等痛点,大多数有望借助区块链技术得到缓解或解决。

但其也存在风险与不确定性,一是性能和资源的矛盾。交易速度尚不能满足金融业务的需求,对吞吐量高、实时性强的金融场景,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有很高的资源要求,一旦交易频次超过最弱节点的容纳能力,交易将耗时递增,降低使用体验。二是数据透明与金融信息保护的平衡。金融交易信息如何保存在区块链上,验证节点在不知晓具体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合同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设计和研究。三是法律与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区块链去中心、自治的特性淡化了国家、监管的概念,对现行体制带来了深刻冲击,但区块链未来的运用和发展却又非常依赖于国际和国家层面法律的确定性。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相对滞后,区块链相关的经济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护,无形中增大了市场主体的风险,也使消费者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三、监管篇: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未来走向和中国建议

  金融科技引发的新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金融科技的普惠性强化了金融的外部性。其二,金融科技的创新性突出了信息科技风险。总体而言,金融科技所包含的金融固有风险更为复杂和隐蔽,同时信息科技风险和金融的外部性更为突出,潜在的系统性和周期性风险更加复杂。

金融科技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与技术的关系这一经典命题的再现。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机制,以确保“技术”、“互联网”这些中性概念与“金融”这一负外部性很强的概念合在一起,能产生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正“外部性”。换而言之,如何把握好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的平衡,既要促进其发展,保证其创新活力,又要引入合理有效的监管安排,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这是每一个国家金融科技领域都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原则和评估框架

1、二十国集团(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和行动建议

2016年7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并已经G20杭州峰会确认,包含八项主要原则、66条行动建议。归纳来看,包括四个方面:(1)构建恰当的监管框架。一是建立法律框架,二是允许创新尝试,三是确保公平,四是完善法律,五是提升监管能力,六是强化国际监管交流。(2)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建立法律和消保框架。二是严格对服务提供商的要求,要求可分为强制类和鼓励类。(3)平衡风险与创新。在监管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常规的信息分享机制以及畅通的交流渠道。(4)促进身份识别。建立一个互通的、技术中性的国家数据库系统,与相关民事登记和身份系统关联,并在经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向被授权方开放。

2、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金融科技分析框架

2016年3月,FSB在日本召开第16届全会,首次正式讨论了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与全球监管问题,会议提出了“金融科技的全景描绘与分析框架”,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对各类金融科技产品及其机构的创新内容和机构特征充分分析。特别是一些跨市场跨业的运营,要认清其经营模式的实质。第二,对其驱动因素加以区分。对于确实有利于降低成本、优化风险管理、填补金融服务空白、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活动应给予支持;对于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的“伪创新”或犯罪行为,则应给予严厉打击。第三,前瞻评估对金融稳定的宏微观影响。

3、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对欧盟金融科技监管的立法建议

2017年6月15日,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报告,回应欧盟金融科技监管立法建议,并系统阐述EBA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立场与举措。EBA认为,欧盟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修法在短期应明确监管原则,修订反洗钱法规,整合对金融机构使用云服务的监管要求;中期应完善金融消费者数据保护的相关法规,解决对金融科技机构的不同监管中的监管套利问题;未来可根据人工智能在金融业的运用情况再考虑是否进行法规调整。

(二)国家层面的金融科技监管

从国家层面来看,全球各国为应对市场变化,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纷纷推出了金融科技的应对举措,最有代表性的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金融科技框架。2017年1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金融科技框架》白皮书。阐述了对于金融科技的六大政策目标:培育积极的金融服务创新和创业精神;促进安全、实惠和公平的融资;增强普惠金融和金融稳健;应对金融稳定性风险;优化21世纪金融监管框架;保持国家竞争力。

二是推进鼓励创新的金融科技监管安排,即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和创新加速器。创新中心旨在支持和引导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这一模式已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地实施。监管沙盒,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该模式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豁免部分法规的适用,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可根据其测试情况准予推广。英国和新加坡是其中的代表。创新加速器,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三是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要求P2P平台要用大众化语言向投资者准确无误地披露投资产品的收益、风险等信息。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如,美国的P2P平台除了受到SEC的监管之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收集P2P借贷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数据信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督并制止P2P平台的不公平、欺诈性行为。三是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英美等国监管当局都要求金融科技企业公布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且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未来走向

从全球看,监管法治对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凸显。从各国的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来看,有良好监管的、有法治精神的国家,金融科技的发展相对比较平稳。但如果一开始没有监管安排,或者不纳入现有监管原则,再加上从业人员法治精神缺失,则可能会出问题,有的地方可能会出现反恐融资、反洗钱、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当前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各国监管措施各异,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就各类金融科技的具体监管而言,由于各项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和成熟度不同,目前各国主要考虑并实施的是对网络融资和电子货币的监管。在其他金融科技类别中,各国对支付的监管规则已相对成熟,而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及其影响还处于探索阶段。总体而言,各国对具体金融科技类别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全球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呈现碎片化的割裂状态。二是金融科技跨境展业,监管合作应对不足。目前,传统金融业已开始逐步受到金融科技业的无国界竞争,但对于金融科技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却明显滞后于跨境展业步伐,无论是在监管还是消费者保护方面,目前尚无任何机制化安排。

未来金融科技必将在更大范围内纳入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之内。在国家层面上,厘清监管职责范围,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治理加速推进,双边合作渐次展开。在FSB2016年3月正式将金融科技纳入其议程之后,下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委员会纷纷加速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工作进程。监管框架已初具雏形,而更细化的监管标准正在工作小组层面上研究。

金融监管必须根据金融业务的社会影响和风险传染性设置监管边界,安排从弱到强的“监管阶梯”,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上对信用中介实施以损失吸收机制为主的审慎监管,对直接融资实施以信息披露为主的行为监管,在危机后都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这些监管传统延伸到金融科技领域。

(四)规范和推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建议

首先是监管态度问题。一是必须理性看待我国金融科技在全球所处的地位,从市场条件和技术进步两方面继续鼓励行业发展。从一些数据和指标看,我国在金融科技的一些细分领域确实是略微领先的,特别是在支付和网络融资方面。但这主要体现在交易规模上的超越,而这更多地还是得益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市场规模。然而,从行业发展的市场条件和技术水平来看,我们并无竞争优势,在全世界的排名也还比较靠后。二是治理的过程必须规则先行,让市场有明确的预期。虽然,对于新事物的监管在初期无法做到特别完善,但对于禁区和底线,则必须非常清晰,而且相关操作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落地。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各类市场主体清楚预判行业和市场的未来发展。三是必须鼓励传统金融机构更深刻地认识金融科技的重大意义,更积极有效地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去。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并不是简单的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相反存在着很大的合作共赢空间。通过与金融科技业的合作,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增加客户、提高收入等短期目标,未来可挖掘的合作潜力非常巨大。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是颠覆传统金融的过程,而是传统机构融合、吸收、推进金融技术革新的进程。金融科技的发展依赖于金融与科技的双轮驱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对此的重视程度和实际资源投入还需继续提升。

其次是监管原则问题。一是一致性原则。金融科技本质上并不改变其金融的本质,因而也就势必面临与传统金融类似的潜在风险,应该适用相同的监管原则。这就要求我们更多地依据市场行为的本质而非机构主体实施监管,对于线上线下开展相同金融业务、以及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采用同等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二是可靠性原则。金融科技因其非面对面、无实体网点和电子交易的特点,缺少传统金融机构固有的物理特征,因此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互信。科技金融领域业务的开展依赖大量的新科技、新技术,因而有必要通过安全性、可靠性的权威检验和认证。此外,通过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将金融科技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可以促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科技企业运营时的业务可靠性。

三是互动性原则。监管者应主动参与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与市场主体的互动中完善规则,共同推动有责任的市场创新。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都经历了一个从观察到行动的过程。在创新事物达到一定规模之前,即使有风险,也是小范围和可控的,没有急于设置或改变监管规则。只有当创新展现出来的风险达到一定水平后,监管部门才需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对市场发展和风险趋势的监测和互动,以业务的潜在风险程度作为监管实施强度的判断依据。

四是普惠性原则。应确保金融科技发展紧密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金融稳定。鼓励机构发挥金融科技手段在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金融监管还需认识到技术创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可从限制融资方资格和额度、严格信息披露要求、控制投资者年投资额度等方面进行规定。

五是自律性原则。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管与防范,无法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一己之力。特别是像金融科技这样的新领域,在规则尚未成形之初,更需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经营上的重要作用。当前,亟需借助审计、法律、资信等中介机构力量,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形成必要的监督,并成立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公约加强自律,以规范行业发展。

再次是监管方法问题。一是强化以功能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协调。以风险为本的穿透式监管,既是传统金融监管的核心要义,也是做好金融科技监管的关键所在。金融科技横跨多市场的快速发展,预示着其业务的交叉性大大加强,风险的关联性和扩散性也随之增强。相应地,在监管模式上应有所革新,建议在基于金融部门的机构监管上更加突出和强调基于业务和风险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二是加快监管沙盒机制的试点与推广。监管沙盒因其应对市场创新的及时响应性和监管调整的灵活性,最具推广价值。

三是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互动。金融监管中,充分而坦诚的沟通是确保监管意图有效实施的前提之一。正如G20在《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具体行动》中所建议的,“与行业和风险管理专家合作,研究、识别和评估在使用新数字技术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并且确保有效地监测和管理这些风险。在监管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常规的信息分享机制以及畅通的交流渠道。”因此,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除了监管者和从业者之外,更迫切地需要专家和投资者参与,在沟通交流中共同解决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消除误解、达成共识,为监管规则的建立、创新方案的改进以及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教育等提供有益的建议。

最后是监管能力问题。根据国际金融协会(IIF)定义,监管科技(RegTech)是指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两个维度:一方面是指金融机构利用新技术来更有效地解决监管合规问题。另一方面也包括监管机构利用新技术,及时获取监管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各类风险的提前捕捉。作为监管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RegTech的发展:一是数据的共享化,应持续评估技术进步对于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方面的影响,确保监管法规能平衡数据有效利用和数据隐私安全两方面的关系,其中着眼于监管目的的数据共享和使用应成为重点推进环节。二是数据的标准化,应在一国内部以及国与国之间协调数据标准和数据定义等问题。三是KYC的现代化,应重新审视当前对于反洗钱和反恐融的相关法规,适应数字时代的技术发展,不在KYC流程中强制要求面签等做法,允许运用在线身份识别机制(如生物识别、视频电话、第三方核实等)。四是监管要求本身的智能化,应考虑探索监管法规本身的代码化,从而为金融机构实现自动化的合规控制创造条件。

(五)应继续观察应对的几个问题

目前我们正处于历史上金融与科技最紧密融合的过程之中,金融业已经迎来了全方位的变革。科技对金融的影响巨大而深远,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的解构与重塑,已经使以往对金融的认识发生了巨变。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的估值模式对新旧金融业态格局的冲击尚不明朗。目前,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包含了很多金融科技的内容。基于对数据公司的评估模式,资本市场对其估值很高。而传统金融机构的估值采用传统方法,资本市场对其估值较低。这带来了两个方向的问题,可能造成两种局面:一方面,估值高低是否会通过直接影响补充资本能力,进而间接影响双方未来的持续发展能力?两类企业的估值模式差异是短期现象还是中长期现象尚难判断。至少在目前,传统金融业如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存在困难,资本不足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从科技公司和金融业两端分别向金融科技发展,是否会出现金融业估值方法的演进?传统机构的金融优势,加上新的资本市场估值方法,有没有可能出现估值水平的跃升?如果朝这个方向发展,传统金融业的地位将得到有力支撑。

第二,人工智能的应用推广对金融就业的冲击程度需要观察。以往金融和技术的结合,如快速交易、高频交易,并未摧毁交易员的工作。但伴随着人工智能在金融业的应用推广,金融从业者必将受到冲击和影响。虽然媒体目前重点放在人工智能替代资产管理经理或交易员的岗位上,但业界观点认为其最突出的应用领域应是降低成本和合规管理。是人工智能重新定义金融业,还是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关系限制人工智能的运用?

第三,金融科技的监管探索或可推广至金融体系对创新的监管。金融科技本身是否可以成为探索创新和监管关系的试验田,在金融科技领域出现的创新加速器、创新中心、监管沙盒等制度安排,是否可以推广为对各类创新的监管实践?

作者:廖岷 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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