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汽车经销商不得经营贷款担保业务

10月23日,银保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等九大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对于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需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媒体报道,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曾表示:“此次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是规范化管理行为,它的发布对于过去几年汽车金融火爆发展中某些不规范的、以销售为名义的贷款或融资租赁产品起到规范作用。”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奚君羊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在很多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方式,在国内相关领域出现的乱象,与机构急功近利和监管不力有关。

上述《通知》中所提及的消费贷担保业务是汽车消费市场中存在的一种汽车金融消费模式,主要与银行汽车贷款模式挂钩。近年来,汽车金融、汽车融资租赁等模式,受到广泛关注。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汽车金融产品的同时,欺诈、维权等现象也层出不穷。主要涉及的问题有经营者不退还消费者担保金、收取不合理收车费用以及强制捆绑销售保险等。

此次《通知》是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基础上加以补充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监管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通知》除了涉及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还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债券发行担保公司以及各类放贷机构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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