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再次修订,外国银行分行受益良多

本文由1104专员徐洁点评。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前后变化和影响。

(一)取消部分外资银行设立条件

1.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要求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条件已删除,很显然不再设置股东资产规模门槛值,对于外资银行唯一或者控股股东为商业银行的其资产规模少于100亿,资本充足率符合当地监管和中国监管要求,就可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

2.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要求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条件已删除,与上述第一条同理的效果。

3.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求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的条件删除,去除门槛值,只要外国银行总行资本充足率符合当地监管和中国监管要求,就可以设立外国银行分行。

4.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5.取消外资银行开办时人民币业务审批,鼓励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二)放宽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1.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鼓励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债券业务,增加非利息收入,吸引外国银行更多资本投入到债券市场。

2.增加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鼓励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参与以人民币收付款业务。

3.减少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公民每笔人民币定期存款门槛值,门槛值由100万元降至50万元,鼓励外国银行分行积极吸收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

(三)监管要求变化

1.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修订前外国银行分行必须以不少于营运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放境内中资银行,修订后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取消30%的比例下限,给外国银行分行释放一定的资金,有利于提高息差外收益。

2.类似于资本充足率的一项指标“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原本所有外国银行分行均要执行。增加一款“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详细对比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再次修订,外国银行分行受益良多

来源 | 成于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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